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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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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关于国有重点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降低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2018]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意见降低国有重点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

1. 重要性

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国有重点景区门票价格,是加快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景区和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了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对遏制门票价格过快上涨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门票价格管理和定价机制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过度依赖门票经济,门票价格“额外负担”过大问题突出; 现行价格机制未能有效抑制不合理定价行为,定价科学规范有待提高,导致部分国有重点景区门票价格水平不断推高,抑制了旅游消费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全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业的转型升级。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等公共资源是全民共享的,是弘扬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 利用这些资源建设的国有风景名胜区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 。 完善国有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有利于理顺国有风景名胜区功能定位,加快建设国有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系充分体现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制度; 有利于优化旅游环境,积极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充分释放旅游消费需求,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有利于推动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推动旅游业加快由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 小众旅游向大众旅游、景区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型升级,形成旅游产业供给结构优化、总需求稳步扩大的良性循环。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 坚定不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旅游为民、旅游惠民的理念,逐步实现全民公共资源共享,将景区服务游客收费合理作为门票价格分摊改革导向,将游客付费范围限制在享受景区服务的范围内,充分体现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有风景名胜区的公益性,促进大众旅游消费,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坚持科学定价。 加强国有景区门票价格体系建设,以标准化成本构成为核心,建立以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为主、适当体现景区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政府和景区价格行为科学规范。

坚持有序推进。 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景区规模水平差异空降伴游,区分景区不同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政策,分批推广,加快淘汰景区门票价格不合理负担,逐步创造条件推动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公开透明。 推动国有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管理程序、决策、结果、执行情况和景区收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目标

2018年,在推动和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国有重点景区门票价格降低任务取得明显成效。 到2020年,在合理景区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科学、规范、透明的国有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健全,对推动景区持续健康发展、促进高水平旅游景区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旅游业质量发展明显提升。

三、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有风景名胜区,改革方向应是补偿合理运营成本、保持收支总体平衡,完善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定价成本构成,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收支监管,提高定价科学性和监管有效性。

(一)合理界定成本构成。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定价费用应当严格限制在景区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一)自然遗产保护支出其他资源; (二)为旅游者提供基本旅游服务所发生的设施运营维护、人员工资、财务费用等成本支出; (三)为游客提供基本旅游服务所需的固定资产折旧。 依法应当由各级政府承担的风景名胜区支出以及与风景名胜区正常运营无关的支出,不计入风景名胜区门票定价成本; 各级政府给予的补贴和单独收费补偿的部分,以及景区特许经营收入,要降低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二)创新价格管理方式。 各地区可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对于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分别制定淡季和旺季门票价格,引导客流均衡分配。 淡旺季门票价格应保持合理比价。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可以采取最高限价管理办法,允许景区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上限价格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政府。 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实施时间等的旅游景区质量管理办法,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

(三)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程序。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制定时,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等规定,进行定价成本监督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审查合法性。 、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等程序。 对境外游客为主的景区,可通过网络征求公众意见或创新价格听证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风景名胜区运营管理者拒绝提供成本监督检查、成本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完整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成本监督检查、成本调查,并按照原则确定成本。最低的。 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降低景区门票价格。 景区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无需办理其他定价手续。

(四)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门票价格确定后,物价部门应当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关注景区游客数量变化、运营成本变化等、收支节约等,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情况。 提出门票价格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门票价格。 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五)加强景区收支监管。 加强景区门票收入等各类收支监管,确保景区收入主要用于景区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国有风景名胜区经营状况、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

(六)规范景区价格行为。 各景区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和旅游服务内容(包括优惠门票价格、优惠对象、优惠条件等)以及单独收费的价格。收费相关服务; 有通票或联票的景区,还应当公示其价格和旅游服务内容。 通票和联票的价格应低于单独票价的总和。 不应强制购买通票或联票,以保障游客的知情权。 ,选择权。 不得设置两种票价来区分本地游客和外国游客。 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景区不得捆绑各种门票、旅游服务、保险等,不得额外加收费用或者强制收取其他费用。

(七)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 各地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景区门票和旅游服务价格的监管,及时查处景区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优惠政策、擅自涨价、捆绑销售变相涨价等。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景区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遵令禁、通过抢夺客源的景区予以处罚。大额回扣等扰乱景区价格秩序的行为。 将景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降低国有重点景区门票价格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关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原则要求,从认真开展价格成本监管或成本调查、纠正违法不合理收支行为入手,确保重点州门票价格降低工作落到实处。 2018年自有景区取得成效。 。

(一)突出重点。 各地要重点抓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为5A级,目前物价水平较高。 科学制定切实降低高票价的方案,积极推动4A级及以下国有景区降价。 对于社会投诉集中、“定价高、折扣大”等问题突出的景区,必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力度。

(2)抓住钥匙。 各地要针对当前景区门票价格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定价成本监管或成本调查,加大清理景区正常运营所需以外的不合理支出力度,降低门票价格。因此。 重点清理规范除国家政府性基金目录和中央及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景区门票向景区或游客非法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参与景区门票收入或经营利润分成,并将门票收入用于景区建设、运营和维护景区外设施建设,或用景区门票收入补充地方财政收入等。

(三)分批推进。 各地要尽快制定降低国有重点景区门票价格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并成熟实施一批。 对于因客观条件难以一步到位降价的景区,以及短期内拟实施降价的景区,要提出分步方案并严格执行。 各地要确保今年9月底前,降低国有重点景区高票价取得明显成效,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快推进。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降价工作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书面材料,于2018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 地方政府对国有重点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下降负有主体责任。 各省(区、市)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国有重点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工作委员会和政府。 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 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办理。 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全力以赴,层层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协作,务求实效。 各地要建立国有重点景区门票价格降低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要认真开展定价成本监督或成本调查,科学测算制定降价方案。 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持续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联动,优化政策组合,确保顺利实施。 各地不得回避大事、形式主义、搪塞; 不得公开或秘密提高价格。 在降低门票价格的同时,提高景区交通等旅游服务价格,变相加重游客负担。

(三)强化监督,狠抓落实。 各地要建立健全定期调度督查制度,强化督查问实,及时评价工作进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查找不足,改进工作,确保毫不妥协地实现预期目标。 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工作进度滞后的,要及时督促、限期推进、加快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跟踪各地国有重点景区门票价格下调进展情况并定期报告。 对订单无效、进展缓慢的地区组织专项检查。

(四)加强宣传,回应关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重点宣传完善景区门票价格机制、降低国有重点景区门票价格对于拉动旅游消费、促进区域旅游发展的重要性,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的成果和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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